本报讯(记者李倩)近日,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——妻子发现丈夫赠与情人钱款二百万元,一怒之下诉至法院,请求确认二人之间赠与行为无效,要求情人全额返还钱款。
张女士与王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。2016年,王先生与李女士因生意往来相识,并在自己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与李女士发展成为情人关系。妻子觉察到丈夫的不忠,并发现丈夫为李女士购买奢侈品、转账、装修、买车等行为,赠与金额累计达到二百万元。张女士认为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王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女士的行为,有悖于公序良俗,更损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利,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,李女士应返还全部赠与款项。王先生承认与李女士系情人关系,对张女士所述的事实予以认可。李女士则辩称,其与王先生仅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,并非情人关系,王先生给自己购买奢侈品、小额转账均系王先生为了维系合作伙伴关系而为之的行为,大额转账均系王先生从自己这儿购买货物而为之的行为。
宝坻法院经审理认为: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,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,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,应当协商一致,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。本案中,张女士提交的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,二人言语暧昧,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男女关系,据此可认定王先生与李女士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。王先生在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李女士支付二百万元,该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。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,又未经张女士同意,损害了张女士的利益,且王先生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基于其与李女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,有悖公序良俗原则,故该赠与行为无效,李女士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。综上,宝坻法院确认王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女士的行为无效,李女士应向张女士返还赠与款项。
法官提醒
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具有平等的权利,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;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,双方应当平等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。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,基于与第三者存在违背婚姻的不正当关系,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,既侵犯了对方对家庭财产的处分权,又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,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该婚内出轨行为及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为的赠与行为,不仅是对家庭的极不负责任,不利于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,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漠视,对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亵渎。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,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,最后还会落得“人财两空”的尴尬境地。此外,在这类案件中,无过错方需承担举证责任,所以要注意及时保留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财产赠与的证据,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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